一、民事訴訟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原則
關于民事訴訟證明標準,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,在學理和實踐上,均采用“蓋然性”的證明標準。所謂蓋然性即是可能性。在證據對某一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的情況下,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,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,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,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,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。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,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。
二、民事訴訟訴訟主體是怎么規定的
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。
在民事訴訟活動中,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:
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,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,是當然的主體;
二是訴訟當事人,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,包括訴訟代理人;
三是訴訟參與人,包括證人、鑒定人、勘驗人等。
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,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。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,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,即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、被上訴人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<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三百八十四條
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,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。
原來是第一審案件,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,所作的判決、裁定可以上訴、抗訴;原來是第二審案件,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
對原審被告人、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再審案件,可以不開庭審理。
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,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民事訴訟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原則的問題。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了解法律知識,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,我們就能夠通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。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,點擊下方“立即咨詢”按鈕,為您匹配專業偵探在線為您提供幫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