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離婚判決書孩子撫養權怎么判
針對離婚訴訟中有關子女監護權判定問題,關鍵在于全面考慮諸多因素,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年齡、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及撫養條件、以及子女自身的意愿等等。若子女尚不足兩周歲時,原則上應交由母親照管為主,除非母親存在明顯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情形。而當子女年滿八周歲之際,則需充分尊重其個人意愿。在雙方撫養條件相當的情況下,法院將以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做出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條
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,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。離婚后,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,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。
離婚后,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、教育、保護的權利和義務。
離婚后,不滿兩周歲的子女,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。已滿兩周歲的子女,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。子女已滿八周歲的,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。
二、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公證
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需以下步驟:首先,準備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原件、雙方身份證、結婚證等相關材料。然后,前往住所地、經常居住地、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。公證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,詢問當事人相關情況,確保協議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。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,公證機構會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公證書。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,能保障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合法性和穩定性,在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中作為重要證據。需注意,公證并非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,只要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,在辦理離婚登記后即生效。
三、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
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標準主要依據《民法典》等相關法律規定。一般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分割對象,共同財產包括工資、獎金、勞務報酬等。分割原則通常是平均分割,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。若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,如重婚、虐待等,無過錯方可請求適當多分財產。同時,對于婚前財產、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等屬于個人財產,不予分割。在實際分割時,還會考慮財產的具體情況,如不動產的登記情況、動產的實際占有等。總之,財產分割需綜合多方面因素,以公平合理為原則進行處理。
子女監護權判定需全面考量,包括年齡、父母撫養條件及子女意愿。兩周歲以下通常歸母親,除非不適宜。八周歲以上需尊重其意愿。撫養條件相當時,法院以子女健康成長為裁決依據。